人事室-【人事法令函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 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
二、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危機,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
情形有別。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相關檔案
教育部函有關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計算疑義-1101001.pdf
發布時間: |
2021-10-12 08:31:31 |
發布單位: |
大同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