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1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本(111)年10月7日止(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一、依據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1年7月22日召開第11屆第3次(本會第88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辦理。
二、符合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條件之學生請填寫「111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獎助學金項目,請填寫專用表格),交由學校統一彙辦。
三、各校應進行審核,於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並加蓋學校印信後,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並將「申請清單」電子檔加註學校全銜,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信箱(dsfmoe@mail.moe.gov.tw),切勿隨意變更或修改欄位及格式。
四、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表,需經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為轉學生或插班生等,則由原就讀學校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五、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文件予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超額選送之學校,將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務請學校慎選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六、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受理複審申請文件時不另為答覆,俟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董事會審核通過得獎名單後,將公告於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網站(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並另函文通知學校。
七、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之獎學金名額係根據各年度基金利息收入多寡及捐贈情形而定,並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各校依照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公告之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審慎推薦學生,勿於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未公告得獎名單前先行決定得獎名額或預作承諾,以免造成困擾。
八、倘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另享有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九、獎學金相關申請表件(含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專用表格),請至「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網站(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表格下載」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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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
2022-09-06 08:00:45 |
| 發布單位: |
大同高中教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