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人事法令函釋】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否選擇僅就部分借調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523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據該函略以,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選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額應一次完成繳納。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 發布時間: |
2021-04-29 08:31:27 |
| 發布單位: |
大同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