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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事法令函釋】函轉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 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民國110年5月7日臺教 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 本、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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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各學校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一)110年4月1日以後始育嬰留職停薪者:
1、應由服務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如附件),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上述「繼續繳付」或
「停止繳費」之選擇,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一
經選定,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依
本細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得選擇自「留職停薪
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年」繳
付。
(二)110年3月31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
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1、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應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是否維持「繼續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3年」繳付。
2、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應由服務學校於收受本函後,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如附件),確定其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是否仍停止繳,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上述「繼續繳付」之選擇,依本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三)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前述在110年3月31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學校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選擇之申請。


相關檔案

2-1100507修正總說明.pdf
1-1100507教育部函.pdf
3-1100507修正條文.pdf
4-1100507退撫基金選擇書.pdf


發布時間: 2021-05-14 13:38:14
發布單位: 大同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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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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