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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事法令函釋】轉銓敘部函釋以,公務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 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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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
二、計程車駕駛人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員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者,權責機關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該員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
三、如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執業事實,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相關檔案

1100510銓敘部函.pdf


發布時間: 2021-05-21 16:09:53
發布單位: 大同高中(國中部)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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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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