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檢送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
一、查行政院業以本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第 3項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另簡任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三、另為利各機關學校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大陸委員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構)宣導。
| 發布時間: |
2025-10-22 11:52:57 |
| 發布單位: |
大同高中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