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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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pdf
| 發布時間: |
2025-12-03 11:29:50 |
| 發布單位: |
大同高中人事室 |